外出經營
2020-12-24 17:27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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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事出產、運營的交稅人到外縣(市)暫時從事出產、運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掛號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運營活動稅收辦理證實,向運營地稅務機關報驗掛號,接受稅務辦理。
(二)附報資料
開具證實的:要求其出示稅務掛號證件副本,并供應外出運營的有關合同、證實原件及其復印件。
繳銷證實的:《外出運營活動稅收辦理證實》(運營地稅務機關注明交稅及發票使用情況);異地完稅憑據(復印件);開具發票(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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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處置地址為當地稅務主管機關辦稅服務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