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特種設備運用環節的處理,避免和削減特種設備事端的發作,依據《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督查規矩》(國家質量技能監督局令第13號,以下簡稱13號令),制定本規矩。
第二條 本規矩適用于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客運索道、游藝機和游樂設備等特種設備(詳見附錄1)的注冊掛號與運用處理。特種設備的裝置、運用、維修保養、改造和查驗等單位有必要履行本規矩。
第三條 各級質量技能監督行政部門擔任特種設備安全督查的組織(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督查組織),依照13號令和本規矩的規矩,擔任本轄區內特種設備的注冊掛號與運用處理的安全督查。
第四條 從事特種設備型式實驗、查驗查驗和定期查驗等監督查驗作業的技能組織(以下簡稱監督查驗組織),有必要經省級以上(含省級,下同)質量技能監督行政部門的資歷認可和授權??瓦\索道、游藝機和游樂設備的監督查驗組織,有必要經國家質量技能監督局的資歷認可和授權。
第五條 本規矩有些用語的界說:
1."運用單位"是指具有在用特種設備處理權力和處理責任的單位或個人。其既可所以特種設備產權所有者,也可所以受特種設備產權所有者托付,具有一年以上在用特種設備處理權力和處理責任者。
2."大修"是指需要經過拆開或許更新主要受力構造部件才干完結的修補事務,亦包含對組織(傳動系統)或許控制系統進行全體修補的事務,但大修后特種設備的功能參數與技能指標不該改動。
3."改造"是指改動原特種設備受力構造、組織(傳動系統)或控制系統,致使特種設備的功能參數與技能指標發作改動的事務。
第六條 運用單位新增并投入運用的特種設備,有必要契合國家有關法規和強制性規范的需求。
第七條 裝置、大修、改造特種設備前,運用單位有必要持有關材料,到地點區域的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下同)特種設備安全督查組織存案。存案時,運用單位需持以下材料:
一、中文運用說明書、商品合格證和型式實驗陳述(必要時);
二、裝置、大修、改造特種設備的施工項目合同;
三、項目施工單位的《特種設備裝置改造維修保養資歷證》;
四、項目施工計劃及其安全防護措施;
五、配套土建根底的技能圖樣等材料(僅限客運索道與存在配套土建根底的游藝機和游樂設備有必要供給);
六、改造項目或許裝置客運索道及附錄2所列游藝機和游樂設備的項目,有必要供給由規矩的監督查驗組織出具的規劃檢查陳述;
七、客運索道、游藝機和游樂設備的裝置項目,有必要有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的批閱陳述;
八、運用單位和裝置、大修、改造項目承當者的稱號、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與擔任人的聯系電話等通訊材料。
第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督查組織接到存案材料后,應當嚴格依照有關法規和規范進行檢查并在10個作業日內完結。
材料齊全并契合需求的,發給運用單位《特種設備注冊掛號表》(每臺2份,格局見附錄3)。不契合國家有關法規或許規范需求的,特種設備安全督查組織應當提出糾正定見,糾正作業完結后,方準許施工。10個作業日內未提出糾正定見的,視為準許施工。
第九條 特種設備裝置、大修、改造后,施工單位有必要依據國家有關法規和規范的需求,對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技能功能進行自檢合格并出具自檢陳述后,方能交付運用單位。由運用單位向規矩的監督查驗組織請求查驗查驗。
新增無需現場裝置的特種設備,存案后,運用單位即可向規矩的監督查驗組織請求查驗查驗。
客運索道查驗查驗前,運用單位應向地點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督查組織提出運營請求陳述,經該組織對客運索道運用單位的安全處理檢查合格并填寫《客運索道安全處理檢查表》(格局見附錄4)后,方能向國家客運索道監督查驗組織請求查驗查驗。
第十條 運用單位向監督查驗組織請求查驗查驗時,應當供給以下材料:
一、《特種設備注冊掛號表》(每臺2份);
二、改動原施工計劃進行施工及有關隱蔽工程的施工狀況記載;
三、試運行記載;
四、施工單位自檢陳述(新增無需現場裝置的在外);
五、配套土建工程的查驗證明(僅限客運索道與存在配套土建根底的游藝機和游樂設備有必要供給);
六、《客運索道安全處理檢查表》(僅限客運索道)。
第十一條 監督查驗組織收到查驗查驗請求后,有必要在10個作業日內組織查驗作業。完結查驗查驗后,有必要在10個作業日內出具查驗查驗陳述。查驗合格者,發給加蓋一致標準鋼印的特種設備《安全查驗合格》象征(格局見附錄5,編號見附錄6)。該象征有效期自簽發查驗查驗或許定期查驗陳述之日起核算??瓦\索道經查驗查驗合格者,還應當發給《客運索道安全查驗合格證》(格局見附錄7)。
對無需現場裝置的特種設備,凡有接連5年以上(含5年)查驗查驗合格記載企業制作的定型商品,經監督查驗組織查驗員承認其安全技能功能合格的,能夠免于查驗查驗,但監督查驗組織有必要在《特種設備注冊掛號表》上簽署定見和加蓋印章,并發給加蓋一致標準鋼印的特種設備《安全查驗合格》象征。該象征有效期自監督查驗組織簽署免檢定見之日起核算。
第十二條 特種設備查驗查驗合格后,施工單位有必要將設備運用說明書、商品合格證、型式實驗陳述、配套土建根底技能圖樣等有關技能文件和材料,移送運用單位存入特種設備技能檔案。
第十三條 新增特種設備在投入運用前,運用單位有必要到地點區域的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督查組織處理注冊掛號手續,注冊掛號后,才能夠投入運用。處理注冊掛號時,應當供給以下材料:
一、《特種設備注冊掛號表》(每臺2份);
二、查驗查驗陳述和《安全查驗合格》象征;
三、操作人員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歷證》;
四、與維修保養單位簽定的維修保養合同,或許是制作企業對新增特種設備供給免費維修保養的證明文件,或許與本單位獲得特種設備維修保養資歷的人員簽定的維修保養責任書;
五、維修保養單位的《特種設備裝置改造維修保養資歷證》,或許本單位維修保養人員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歷證》;
六、運用和運營的安全處理制度。
當由制作企業供給免費維修保養且其期限達屆時,有必要向注冊掛號組織補報本條第五款規矩的維修保養合同或許維修保養責任書。
第十四條 收到注冊掛號請求的特種設備安全督查組織,有必要在5個作業日內完結查驗材料作業,契合13號令及本規矩規矩的,應在《特種設備注冊掛號表》上填寫有關內容。注冊掛號后,特種設備安全督查組織應將一份《特種設備注冊掛號表》交由運用單位存檔,另保留一份在本單位存檔。廠內機動車輛完結注冊掛號后,還應當核發廠內機動車輛牌照(格局見附錄5,編號見附錄8)。
第十五條 運用單位有必要將特種設備《安全查驗合格》象征及有關牌照和證書固定在規矩的方位上?!栋踩轵灪细瘛废笳鞒接行诨蛟S未依照規矩張掛《安全查驗合格》象征的特種設備不得運用。
第十六條 運用單位有必要指定專人擔任特種設備的安全處置作業(以下稱為"安全處置人員")。安全處置人員應當把握有關的安全技能知識,熟悉有關特種設備的法規和規范,并覆行以下職責:
一、查看和糾正特種設備運用中的違章行為;
二、處置特種設備技能檔案;
三、編制慣例查看方案并安排實行;
四、編擬定時查驗方案并實行定時查驗的報檢作業;
五、安排緊迫救援演習;
六、安排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訓練作業。
第十七條 運用單位有必要擬定以崗位職責制為中心的特種設備運用和運營的安全處置準則,并予以嚴格實行。安全處置準則最少應當包含:
一、各種有關人員的職責;
二、操作人員守則;
三、安全操作規程;
四、慣例查看準則;
五、維修保養準則;
六、定時報檢準則;
七、作業人員及有關運營服務人員的訓練考核準則;
八、意外事件和事端的緊迫救援措施及緊迫救援演習準則;
九、技能檔案處置準則。
第十八條 運用單位應當嚴格實行特種設備年檢、月檢、日檢等慣例查看準則,發現有反常情況時,有必要及時處置,禁止帶毛病運轉。查看可根據本單位設備的具體情況進行,但內容最少應當包含:
一、對在用特種設備,每年最少進行一次全部查看,對乘載類特種設備,必要時要進行載荷實驗,并按額外速度進行起升、運轉、反轉、變幅等安排的安全技能功能查看。
二、月檢最少應查看下列項目:
1.各種安全設備或許部件是不是有用;
2.動力設備、傳動和制動體系是不是正常;
3.光滑油量是不是滿足,冷卻體系、備用電源是不是正常;
4.繩子、鏈條及吊輔具等有無超越規范規矩的損害;
5.控制電路與電氣元件是不是正常。
三、日檢最少應查看下列項目:
1.運轉、制動等操作指令是不是有用;
2.運轉是不是正常,有無反常的振蕩或許噪聲;
3.客運索道、游藝機和游樂設備易磨損件情況;
4.門聯鎖開關及安全帶等是不是無缺(當有這些設備時)。
查看應當做具體記載,并存檔備檢。
第十九條 運用單位應當建立完好、精確的特種設備技能檔案,并長時間保留。運用單位改變時,應隨機移交技能檔案。技能檔案內容最少包含:
一、《特種設備注冊掛號表》;
二、設備及其部件的出廠隨機文件;
三、裝置、大修、改造的記載及其查驗材料;
四、運轉運用、維修保養和慣例查看的記載;
五、查驗查驗陳述與定時查驗陳述;
六、設備毛病與事端的記載。
第二十條 特種設備裝置、操作、維修保養等作業人員,有必要承受專業的訓練和考核,取得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能監督行政部門公布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歷證》后,方能從事相應的作業。
第二十一條 運用單位有必要嚴格實行特種設備的維修保養準則,明確維修保養者的職責,對特種設備定時進行維修保養。
特種設備的維修保養有必要由持《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歷證》的人員進行,人員數量應與作業量相適應。本單位沒有才能維修保養的,有必要托付有資歷的單位進行維修保養。
第二十二條 承受托付的特種設備維修保養單位,有必要與運用單位簽定維修保養合同,并對維修保養的質量和安全技能功能擔任。運用單位自行承當特種設備維修保養的,維修保養的質量和安全技能功能由運用單位擔任。
第二十三條 在用特種設備施行安全技能功能定時查驗準則。運用單位有必要嚴格實行定時報檢準則,準時請求定時查驗,及時替換《安全查驗合格》象征中的有關內容。
客運索道運用單位在請求3年一次的全部查驗前,應向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督查安排提出運營復審請求陳述,經該安排對客運索道運用單位安全處置情況審查合格并填寫《客運索道安全處置審查表》后,方能向國家客運索道監督查驗安排請求全部查驗。
客運索道的年度查驗依照13號令的第51條實行。
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產權發作轉讓時,應當實行以下手續:
一、原產權單位應當持擬轉讓設備的《特種設備注冊掛號表》及有關車牌和證書,到原注冊掛號安排處置刊出改變手續;
二、原產權單位應將特種設備及其部件的出廠隨機文件、處置刊出改變手續后的原《特種設備注冊掛號表》(2份)、每次查驗陳述、維修保養和改造記載等有關材料及其有關車牌和證書,移交給該設備的產權接收單位;
三、易地從頭裝置的特種設備,新的運用單位應當依照本規矩的有關規矩,別離請求存案、查驗查驗和注冊掛號的手續,其《安全查驗合格》象征的有用期限從頭核算;
四、不需求易地從頭裝置的,該設備的產權接收單位或運用單位,應當從頭填寫《特種設備注冊掛號表》(2份)并到原注冊掛號安排從頭進行注冊掛號(設備編號不變),設備定時查驗的期限不變。
第二十五條 特種設備產權單位不變但需求易地從頭裝置的,運用單位應當依照本規矩的有關規矩,別離請求存案、查驗查驗和處置注冊掛號的手續,其《安全查驗合格》象征的有用期限從頭核算。
第二十六條 遇到下列情況之一的特種設備,在運用前,承當維修保養的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部查看和維修保養:
一、經受了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能功能的自然災害(如火災、水淹、地震、雷擊、勁風等);
二、發作設備事端;
三、停止運用1年以上。
經全部查看和維修保養,徹底消除影響安全的風險后,方能夠投入運用。施行大修的特種設備,有必要依照大修的有關規矩實行。上述作業情況應當具體記載。
第二十七條 產權單位或許運用單位自行決定封停特種設備運用且其期限超越1年時,應當報該設備注冊掛號安排存案,處置停止運用手續。經承認的,在其停止運用時間,不對其進行定時查驗。
封停特種設備期限超越1 年但未報注冊掛號安排存案的,或許封停設備期限缺乏1 年的,仍依照原期限進行定時查驗。停止運用期限到達并擬從頭運用時,應當依照第二十六條的規矩實行相應作業。
第二十八條 特種設備或許其零部件,到達或許超越實行規范或許技能規程規矩的壽數期限后應予作廢處置。特種設備進行作廢處置后,運用單位應當向該設備的注冊掛號安排陳述,處置刊出手續。廠內機動車輛作廢后,還應將廠內機動車輛車牌交回原注冊掛號安排。
第二十九條 運用單位每年最少應當安排一次特種設備呈現意外事件或許發作事端的緊迫救援演習,演習情況應當記載備檢。
第三十條 特種設備一旦發作事端,運用單位有必要采取緊迫救援措施,避免災害擴展,保護好事端現場,并依照國家有關規矩及時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督查安排及有關部門陳述。
第三十一條 在爆破風險場所運用的特種設備,除實行13號令和本規矩的有關需求之外,有必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破風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等有關規章或許規范中關于防爆安全技能的需求。
第三十二條 按本規矩規矩實行特種設備存案、注冊掛號等作業的特種設備安全督查安排,可將上述作業托付當地的監督查驗安排或許部屬行政部門處置,但有必要對外公告,并監督其實行情況。
第三十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查驗合格》象征和廠內機動車輛車牌有必要依照附錄5規矩的制造規矩,由省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督查安排指定的單位一致制造。
第三十四條 本規矩由國家質量技能監督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督查局擔任解說。
第三十五條 本規矩自公布之日起施行。